提醒:公墓客戶安放時需提供的證件
2015-05-29
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:公墓客戶入住安放時是需要提供購墓證件的!2012年11月上海浦東陶家兄妹將一公墓方告上法庭,原因為陶家母親去世,安放時無法提供購墓證書,因此引發糾紛。 1999年陶家老父去世,家人為其購買了一處墓穴,購墓手續由其大女兒保管。2012年陶家老母去世,陶家兄妹找不到其大姐,母親安放時無法提供購墓手續,公墓方拒絕為其安葬。陶家將公墓方告上法庭,要求盡快為其辦理安放。公墓方認為,其與案外人陶家大姐簽訂了購墓合同,陶家拿不出購墓手續,無法為其安放。 最終法院判決公墓方為其協調解決。 為啥說安放時要提供購墓合同和墓地證呢?墓地證的持有人才享有對墓地使用的處置權,安放時出具墓地證也才能證明對公墓墓穴具有使用權。公墓方讓客戶提供墓地證一方面具有這層意義,雖然說這方面出紕漏的機率很少,但是一旦出事就非同小可,公墓方為穩妥起見,這么做是很可以理解的。另外呢,墓地證上顯示有客戶購買墓地的區位、碑型和排號,只有拿到墓地證,才能對號安放。這也是保證不出差錯的有效手段。還有一個方面,就是在洛陽公墓里,目前都實行免管理費,有十年、有二十年的,安放時公墓方要在墓地證上蓋章,簽上使用日期,從安放之日起免管理費,所以說墓地證、購墓手續必須得提供。 建議客戶購墓后妥善保管購墓合同、墓地證。前往公墓辦理刻碑、安放事宜也需要提供墓地證和手續。